华亭县政协委员提案督办办法
华亭县政协委员提案督办办法
(政华发〔2015〕4号)
(2015年3月6日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15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党和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为推进政协委员提案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章程》和省、市关于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华亭县政协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以加强领导、强化协商、增进沟通、讲求实效为原则,实行多层次督办,增强提案办理效果,促进部门和行业工作。
第三条 委员提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二)关注民生,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三)事关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既有一定的全局性、前瞻性,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提案与法制委员会在全委会后一月之内完成委员提案的完善整理和交办准备工作,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定后移交县政府,并和政协办公室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提案交办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第五条 提案与法制委员会每年从立案的提案中甄选出10件左右的高质量提案,提请主席会议研究确定重点提案,分别作为县委、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签批件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督办件。县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的签批件由各位副主席领衔督办。
第六条 提案的督办方式,采取调查研究、实地视察考察、调度办理情况、召开督办座谈会或对口协商、专题协商等多种方式进行,可邀请提案者、相关专委会、部分政协委员参加,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七条 每年第二季度政协常委会议听取县政府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委员提案办理进展情况通报的同时,听取有关部门对主要领导签批副主席领衔督办、各专委会专题督办的提案办理进展情况汇报。
第八条 每年第三季度政协常委会议专门听取县政府关于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通报,同时听取主办部门关于主要领导签批提案的办理情况汇报,听取各专委会关于所督办提案的办理结果汇报。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三次全委会议表彰奖励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第十条 重点提案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提案与法制委员会围绕当年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按领导签批和专委会督办提案数甄选出候选重点提案,同时再备选几件重点提案;
(二)县政协主席会议对提案与法制委员会甄选出的重点提案进行讨论,确定当年的重点提案;
(三)县委、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签批的重点提案,由提案与法制委员会在确定的重点提案中推荐,县政协主要领导确定;
(四)县政协副主席领衔督办和政协各专委会专题督办的重点提案,从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中产生。根据分工,副主席牵头督办的提案,由相关专委会协同督办。
第十一条 县上主要领导签批、由政协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确定后,县政协办公室及时函告提案主办单位。提案主办单位负责制定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并报送提案与法制委员会,内容包括组织协调、职责分工、办理形式和进度安排等。根据副主席督办分工,由相关专委会做好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政协各专委会负责督办的重点提案,按照政协领导分工,邀请分管主席带队督办,由各专委会与提案主办单位衔接,做好督办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提案与法制委员会和县政协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统筹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的联络、协调、服务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协提案与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