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政协关于建立季度协商座谈制度的意见
华亭县政协关于建立季度协商座谈制度的意见
(2016年1月10日 • 华发〔2016〕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协《协商规程(试行)》,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主渠道和专门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和水平,根据省、市政协协商座谈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努力探索协商民主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工作创新,为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开展季度协商座谈活动要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做到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并遵循以下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3、体现特色、讲求实效;
4、畅所欲言、求同存异;
5、加强团结、增进共识。
三、协商内容
第三条 紧扣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决策部署,各党派、各团体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建言献策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等,开展广泛有效的协商讨论。
四、议题确定
第四条 协商座谈会的重点议题由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共同研究确定;其他议题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五条 每年年底,各专门委员会要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界别、人才优势,从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中,初步提出下年协商座谈会协商议题,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同意后,送交政协办公室。
第六条 政协办公室负责对拟选协商议题进行汇总,利用政协常委会会议及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县委、人大、政府领导、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界代表人士等意见建议,形成协商座谈会备选议题清单,召开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协商议题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对备选议题进行协商讨论,拟定正式协商议题,以县政协党组名义报送县委批准,纳入年度协商计划,由县政协组织实施。
五、协商形式
第八条 协商座谈会以专题为内容,以界别为纽带,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以座谈为方法,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社情民意协商、书面协商和人事协商等形式,邀请相关界别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或代表人士与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面对面沟通交流、真诚协商。
第九条 专题协商要重视科学选题和研究论证,努力提出务实具体的对策建议;对口协商要重视加强政协专委会与党政部门的沟通协商,有效推进成果转化;提案办理协商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对党派、团体提案和重点提案的协商办理;界别协商要重视发挥界别作用,推动界别协商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相融合;社情民意协商要充分反映群众诉求,不断提高社情民意信息协商办理的质量与成效;书面协商要认真组织相关委员座谈讨论,使对策建议符合实情、科学合理、有助决策。
六、协商程序
第十条 为保证协商质量,增强协商实效,在协商座谈会之前,县政协相关专委会要根据拟开展的协商议题,制订具体协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界别委员、专家学者等围绕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视察,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在拟定参加调研视察活动的组成人员时,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注重吸收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相关界别的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在调研视察结束后,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形成调研视察报告,并组织专委会委员、有关参与调研视察委员、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完善报告。
第十二条 承办协商座谈会的相关专委会要提前提出协商座谈会筹备方案,报分管副主席、主席同意后,会同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协商座谈会邀请人员范围由相关专委会根据协商议题涉及的内容合理确定。根据协商议题,邀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出席。应邀请党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尽可能多地邀请相关界别的政协委员,注重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应以委员中的专家学者、专业工作者为主。
第十四条 承办协商座谈会的相关专委会负责草拟协商座谈会通知,提出参会人员名单,由分管副主席审定后通知参会,其中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衔接,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由相关专委会负责通知。
第十五条 每次协商座谈会应视情况合理确定发言人数。承办协商座谈会的相关专委会负责确定重点发言人,审定交流发言材料。
第十六条 在做好协商准备的基础上,各专委会适时组织召开协商座谈会。协商座谈会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持。承办协商座谈会的相关专委会负责准备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承办协商座谈会的相关专委会和政协办公室共同负责落实会场及其他会务工作,安排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政协办公室负责邀请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协商座谈会一般按四项议程进行。第一项党政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基本情况;第二项相关界别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第三项双方开展面对面协商座谈,进行互动交流、广泛协商;第四项会议总结。
第十九条 召开协商座谈会要注意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开展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鼓励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努力营造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民主氛围。
第二十条 参加协商座谈会的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做到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不照本宣科,提倡讲真话、说实话,力戒空话、套话。会务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会场布置要简洁朴实。
七、协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季度协商座谈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在年度工作要点中统筹予以安排。每次协商座谈会具体召开时间,由主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由各有关专委会认真组织开展。
八、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协商座谈会的相关专委会要根据协商座谈会形成的共识,及时将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经专委会主任审签后,呈分管副主席审核,由主席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协商座谈会形成的共识,可据情以专项报告、协商专报、社情民意、会议纪要等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印发相关部门,也可以形成政协建议案或提案,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印发相关部门的协商成果,要认真做好跟踪问效,积极商请县委、县政府将重要协商成果纳入党政督查范围,促进协商成果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五条 县政协相关专委会要加强对协商成果转化的跟踪督办,及时了解采纳、办理和落实的进展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承办部门对协商成果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参加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反馈协商成果办理进度、落实效果等。
九、其它
第二十六条 协商座谈会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和严明会风的有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对协商活动的宣传,提高协商透明度,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中共华亭县委批转之日起实施,原《政协华亭县委员会<关于建立季度协商座谈会制度的意见>》(政华发〔2014〕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