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工作规则(试行)
华亭市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平凉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基层政协协商工作推进会议、平凉市、华亭市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按照《华亭市关于推进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必须坚持平等协商,必须坚持协商为民,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必须坚持因地制宜。
第三条 基层协商民主议事主要包括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协商、村(社区)协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成立华亭市推进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协,指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推动任务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
第五条 依托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政协工作联络组建立政协委员工作站,站长由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接受市政协工作指导和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党委(党工委)领导,负责本辖区内政协委员的联络协调和协商活动的组织落实。
第六条 依托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政协委员工作站成立协商议事会,作为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平台,在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在村(社区)成立协商议事会,作为村(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平台,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接受市政协及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政协委员工作站的指导。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协商议事会主席由政协委员工作站站长或副站长兼任,村(社区)协商议事会主席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第三章 协商主体
第七条 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村(社区)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以辖区内市政协委员为主,同时吸收德高望重的群众代表和专业人士参加,由组织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审核确定。
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原则上由各级政协委员、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党政负责同志、驻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单位代表、法律工作者、村(社区)群众代表、辖区内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代表等组成。
村(社区)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基本构成为“1+7+X”。“1”即村(社区)党组织书记;“7”即七类固定成员,具体包括市政协委员、村(社区)党组织班子代表、村(居)委会班子代表、村(居)监委会班子代表、法律工作者、辖区内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代表,以及村(社区)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村(居)民代表;“X”表示不确定性,不限人数和范围,主要包括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等。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协商议题,分层分级确定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村(社区)开展协商议事的参与主体。协商范围由协商议事会主要成员集体协商确定,要突出协商的包容性,提高协商的参与度,充分考虑议题类型、涉及范围、复杂程度和参与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注重协商参与主体结构,参与主体既要有群众代表、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还可邀请法律、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原则上10-15人,特殊的放宽至20人以内,要尽量吸收住当地的各级政协委员参加。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九条 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村(社区)要结合各自实际,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议事内容。
第十条 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重点协商各自发展规划,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涉及群众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跨行政村(社区)的重要决策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社区)重点协商村(社区)发展规划,村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公益事业兴办、工程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和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保障事项,社会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整治、公共设施管理使用等事项,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其他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第五章 协商形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村(社区)协商议事形式应服从协商内容和协商目的,可以采用会议协商、网络协商、上门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进行协商。协商的时间地点要以方便群众和更多的利益相关方为原则,不机械刻板,要灵活、便捷、多样,既可以在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协商议事室,也可以在村组、社区、楼宇、院落、厂矿、田间地头、休闲广场、工程现场进行协商。
第十三条 对协商内容中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关注度较高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按照会议协商进行。会议协商要坚持“六步议事程序”:
1.收集议题。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协商议题由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协商议事会、跨村(社区)联名、社会组织或个人等提出,由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协商议事会统一登记整理。村(社区)协商议题由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协商议事会、群众单独或联名等方式提出,由村(社区)协商议事会登记整理。
2.确定议题。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村(社区)协商议事会对登记整理的协商议题报同级党组织确定。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村(社区)党组织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协商议题,并在适当范内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交由协商议事会进行协商。
3.议前调研。在协商议事前,协商议事会要组织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进行实地调研和深入分析论证,对议题的可行性、具体实施措施以及实施过程中潜在的问题等提前进行分析研判,为协商议事做好充分准备。在议前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协商议事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拟定议事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参与对象、议事议程,并提前3-5工作日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提供相关议题资料。同时根据协商议题难易程度和专业背景等因素,由协商议事会集体商议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
4.召开会议。协商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次协商一般只协商一个议题,会议协商需三分之二以上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由协商会议主持人主持召开协商会议,说明议题来源、审定情况。
(2)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议题涉及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3)协商议事参会人员就协商议题进行认真协商讨论,不能偏离主题,待协商议题基本达成共识后,由主持人提议,视情况采取鼓掌、举手或投票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当众宣布协商结果。协商会议结束后,参加协商议事的所有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
5.公开公示。协商结束后,协商议事会要将协商结果通过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5个工作日。在公示栏公示的同时,也可采用微信群、公共网络平台等方式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同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研究作出决定、决策。协商结果对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村(社区)的决定、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不能替代决定、决策。
6.资料归档。会议协商议题办理结束后,按照“一事一卷”的方式,从议题的提出、审定、调研、协商会议方案、协商会议记录、公示和研究落实等全过程,将文字图片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以便查阅。会议协商记录要规范,记录内容应详实准确,层次清楚,对会议内容、每个人讨论发言情况及会议过程等要力求原汁原味,对关键问题、有争议问题的发言要准确记录每个人发言的意见。要做好协商议事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记录内容的衔接,确保在时间节点、内容记录上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对一些日常性事务和临时性、涉及面较小的事项或者需要尽快协商的事项,可采用网络协商、上门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 协商结果实施
第十五条 经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报同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实施,实施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向议题提出人反馈办理结果。其他协商情况可提交同级党组织决策参考,并向议题提出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经协商未达成共识的议题,经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党委(党工委)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并将协商情况交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党委(党工委)决策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华亭市推进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工作指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为指导性意见,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